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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科技有落差 台網路產業受限

轉載至 中時電子報 2014年10月14日

法律與科技發展的落差,明顯造成兩岸網路產業競爭力的消長。

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美國正式掛牌,總市值超越2,300億美元,成為一家可以和美國臉書、google相提並論的大型網路公司,然而在阿里巴巴掛牌不到一個月前,台灣的數字科技卻遭到檢方起訴,認為有「吸金183億元」之虞,截至目前為止,市值縮水20多億元。

阿里巴巴近來在美國風光掛牌,令創辦人馬雲躍升成為大陸首富,顯示大陸在全球網路業的競爭力,阿里巴巴最有競爭地方,就是靠著第三方支付「支付寶」提供的安全性與便利性,在中國電商市場攻城掠地立下汗馬功勞。在中國,網路支付創新還不只這些,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,用戶除進行交易還可購買金融商品、理財。

反觀台灣,一直到最近才看到第三方支付的法令成形。過去有心想發展第三方支付的網路業者往往受到法令限制,在第三方支付之前,主管機關以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作為管理依據。

如今檢調以當年為「悠遊卡」打造的電子票証管理條例對數字科技管理階層起訴,法界不少人士也提出不同見解。數字科技總經理吳聰賢昨日就表示,數字科技推動8591的代收代付業務,主要著眼在於消除網路詐騙,在第三方支付有法可管之前,數字科技已經行之有年。

另一方面,也有法界人士表示,數字科技8591的代收代付服務,並不適用於「電子票證管理辦法」。根據該法,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、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,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、卡片、憑證或其他形式之據,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。8591的儲值並無實質載體,也無法作為多用途支付,不適用於「電子票證管理辦法」。

針對日前檢調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法對數字科技團隊起訴一事,該公司昨日重申「表示遺撼」,也期盼司法給予正義的判決,目前全案進入訴訟階段,數字科技不便予以評論,但仍呼籲有關單位正視法律與科技的發展落差,給予正派經營的公司持續發展的機會。

本文轉載:中時電子報

本文作者:何英煒

轉載網址: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1014000231-260206